huiyuan's profile苍蝇的裂变和巨变 PhotosBlogListsMore Tools 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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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e 22

    我犯法啦

    我草, 吓了我一跳!  法院居然拿这个当范例文书。。。。。
     
     
     
     
     
    孙慧源寻衅滋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21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慧源,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2委1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5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慧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慧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慧源于2005年10月17日2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新华书店储运部门前,酒后与其女友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围观的陶天成(男,21岁)、陶俊群(男,32岁)扎伤,致陶天成右前下胸壁刀刺伤、致陶俊群左髋外侧刀刺伤,经鉴定二被害人均为轻微伤(上限)。当日,被告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材料、证人胡煜强、徐峰、陶其超、陶艳、余立城、苏树春、刘冬升、吴晓东、刘强、姜永华、李雪松证言、被害人陶天成、陶俊群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慧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慧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17日起至2007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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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e 20

    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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